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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4〕46号]

编辑:绿星编辑  时间:2014-12-19  来源:http://www.nccjr.or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支行)、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财务局、建设局、人民银行支行、扶贫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残疾人扶贫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仍有1230余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他们的家庭收入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由于身心残障、劳动能力受限、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农村贫困残疾人已成为贫困程度最深、扶持难度最大、扶贫成果最难巩固的特困群体,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难中之难、困中之困。能否解决好贫困残疾人的脱贫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扶贫开发的成效,关系到残疾人同步小康目标的实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创新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采取更加有力、更具实效的扶持政策和帮扶手段,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进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纳入考核监测机制,加强对贫困县残疾人扶贫工作考核

在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中,各省(区、市)制定具体考核评价办法时,结合本地实际将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残疾人数量纳入贫困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贫困地区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并对残疾人贫困状况的变化、扶贫开发政策扶持残疾人的效果及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监测。

二、瞄准残疾人扶贫对象,做好建档立卡精准帮扶

按照确定扶贫对象并建档立卡工作的要求,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确保不漏掉一个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充分发挥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残疾人扶贫对象的瞄准和建档立卡工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接受政府举办的有关建档立卡工作的业务培训;积极向本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民大会和村委会审核中如实反映申请残疾人的准确情况。对纳入建档立卡的残疾人扶贫对象,根据不同家庭状况和实际困难,分类施策,帮助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项目和措施,确保每个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

三、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作用,巩固并深化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驻村工作队要充分发挥优势,摸清所在村残疾人贫困户状况,分类登记造册,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的方式,协同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村(社区)党员领导干部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帮助贫困残疾人谋划扶贫增收项目,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深入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扶贫、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共同抓好工程的组织实施。按照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以服务促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确保每个残疾人扶贫对象都有帮扶责任人。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几个环节,确保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和切实可行的增收项目。一要选择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致富能力的党员干部与贫困残疾人结成对子,二要选择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适合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从事的投入少、见效快、风险小的增收项目,三要通过多种方式整合资源落实帮扶资金和措施。各地工程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中组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四、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资金扶持,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支持力度。增加康复扶贫贷款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对残疾人扶贫贷款予以贴息支持。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增加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比重。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和残疾人专业生产合作社要积极发挥作用,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收致富。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支持和引导贫困残疾人依托残疾人扶贫基地和残疾人专业生产合作社增收脱贫。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农业行业助残扶贫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的通知》,在开展特色产业增收工作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至少参与1项林下经济、花卉苗木培育、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等种植、养殖增收项目。

五、加强金融支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评估残疾人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合理增加对重诚信讲信誉的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授信额度。加强对农村残疾人金融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村残疾人的信用意识,提高其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为农村残疾人专业合作社、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扶贫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残疾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地方在财政资金扶持下建立残疾人扶贫项目贷款和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残疾人免担保小额贷款,研究探索为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的民间信贷机构。用好用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带动辐射能力强、扶贫效益明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专业生产合作社、残疾人扶贫龙头企业加大贷款支持,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基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对贫困残疾人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通过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息等政策,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特别是残疾人创业、就业企业的支持,改善残疾人创业、就业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品范围,多途径为残疾人家庭解决融资担保难问题。

六、统筹规划,加快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优先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任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房的相关规费。各地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将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与扶贫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抗震救灾、扶贫易地搬迁、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优先实施。残联要及时将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户的实名数据年底前报同级住建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统计检查。

七、加强对口帮扶和社会扶贫,拓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新领域

大力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开展“践行友善”系统活动为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扶贫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书屋”等项目,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和家庭成员的帮扶。中央定点扶贫单位要针对定点扶贫地区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开展专项扶贫项目。国资委要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助残扶贫,统筹纳入企业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助残扶贫有关活动,帮助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充分发挥共青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作用,深入推进中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组织与农村基层组织,进行结对并开展长期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逐步实现对农村残疾青少年帮扶的全覆盖、常态化。在共青团组织实施的“领头雁”致富带头人培养、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小额贷款等项目中,优先将农村残疾青年作为工作对象,对其创业、就业提供帮助。在各级妇联实施的妇女小额贷款和“巧手”项目中,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妇女获得项目和贷款扶持,积极落实《关于大力发展手工编织促进残疾妇女就业创业方案》。发挥工商联优势与作用,在推动光彩事业中积极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扶贫助残,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中高等院校的优势,多种形式结对帮扶残疾人扶贫对象。在实施雨露计划、易地搬迁、小额扶贫贷款、村级互助金等项目中,各地残联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项目的筛选、推荐和组织实施,扶贫等部门优先安排扶持残疾人扶贫对象。

八、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

在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组织部门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的督促指导。扶贫部门将残疾人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作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指导并要求基层扶贫部门加强与乡镇残联和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协作沟通,加大到户扶持政策和资金对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支持,做到有任务、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并对残疾人扶贫对象进行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加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对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投入,地方财政部门与残联共同做好用于残疾人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人民银行要协调督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信贷支持,提升对贫困残疾人的金融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残联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残疾人扶贫对象的底数和状况,指导地方残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反映残疾人贫困状况,做好相关扶贫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扶贫、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残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推进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地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的各类资金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吞和浪费。地方财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的扶贫效益。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结合《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期检查,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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