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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编辑:绿星编辑  时间:2014-12-19  来源:http://www.nccjr.org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持续改善,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特别扶助和专项补贴等福利制度得到有益探索和实践。由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刚刚起步,残疾人普遍生活困难、社会救助水平低、覆盖面窄,特殊需求难以有效保障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残疾人参保率低、参保续保困难的问题依然突出,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福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十二五”期间,正值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和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阶段,也是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发展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为做好“十二五”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并适当提高保障水平,残疾人因病因灾等临时性困难得到及时救济救助。

——建立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机制。城镇残疾职工普遍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城乡残疾人居民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优惠扶助。

——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基本框架,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

1.继续巩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成果,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2.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在保基本、促提高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城乡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专项救助制度相结合,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4.加强对残疾人各项救助的制度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纳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范围。确保残疾人因病、因灾等突发性特殊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贫困残疾人就医、就学、住房和基本生活等专项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范围。

(二)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

1.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和帮助非全日制就业和个体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和具体办法,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规定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2.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普遍开展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衔接,保证残疾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康复治疗的基本需要。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参保,并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对各类残疾人参保给予缴费补贴,努力使缴费困难的残疾人普遍得到优惠扶持。

4.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和残疾人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对残疾人参加补充商业保险给予适当支持和帮助。

(三)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

1.积极研究残疾人福利政策,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针对特定残疾人群体的专项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福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电、水、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电信企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的通信资费。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2.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3.依托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实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通向明天助学计划”等品牌项目,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检查及总结

(一)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督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指标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地按照统一指标项和时限、质量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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