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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不慎触电双臂截肢 原告获赔30万元

2008-03-19 12:28:53  作者:曾敏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不慎触电双臂截肢 原告获赔30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促使一起因触高压线受害人双臂截肢导致二级伤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兰某经济损失30万元。

    2007年4月18日中午,原告兰某从邻居家楼顶用一根钢筋试图勾掉落的有线电视天线,结果不慎碰到被告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架设从屋旁通过的10千伏高压电线,导致电击受伤。原告受伤后,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诊断全身多处电击伤11%,原告双臂已截肢。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程度为二级伤残。为此,原告向信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残疾用具费等费用1058087.19元。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不服,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

    赣州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丛国珍承办此案。该院一方面帮助兰某申请司法救助,免收诉讼费用14880元,同时派法官到案发地勘验现场。经勘验发现原告触电处的10千伏高压线距肖秋翔房屋外墙檐只有1.18米,被告未按照高压线应与居民住房相隔1.5米的规定进行安装。鉴于此案审理时正值我市抗冰冻灾害的关键时期,被告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遭受严重损失,正在全力组织抢修保障当地供电。该院没有轻易下判,院领导亲自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从双方的利益出发,提出妥当的调解方案,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但给付时间适当推后至全面恢复供电设施后履行。在该院的积极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3月14日,被告主动通知原告领取赔偿款。

责任编辑:ncc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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