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我国各种人群中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6千多万人,占人口比例的5%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可以分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5类,此外还有一些身有多种残疾的综合性残疾人。由于存在生理或心理的障碍,残疾人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不仅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且与健全人相比更具有持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 残疾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1. 1自卑感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或存在的障碍,决定了他们不能正常参与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普遍有心理上的自卑感。又因为绝大多数残疾人在家庭中的生活时间远远超过家庭以外的社区或社会生活时间,所以这种自卑感在家庭生活中的表现十分明显。
家庭是一个动态的因素,它的变化受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病人尤其是残疾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经济、社会伦理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影响,处于弱势状态。
1.1.1家庭压力
残疾人家庭,在社区里和社会上比其他家庭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经济、教育、伦理、习俗等各个方面。
调查表明,有残疾子女的父母,为了照顾残疾子女,许多人都需要放弃自己对事业的追求,不能随意选择职业,更不能远离家庭去工作,直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有残疾兄弟姐妹的年轻人,往往被迫降低自己选择伴侣的“条件”,或者一再推迟婚期以照顾或从感情上对残疾兄弟姐妹有所慰籍;有残疾父母的青少年,常常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家务的拖累等原因影响求学。后天造成的残疾与先天性残疾有较多区别,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当伤残一旦发生时,许多人不愿意承认或不敢正视残疾的事实,千方百计地寻求“治愈”的办法,心理学上称之为“否认期”。而这不幸的事实不仅动摇着残疾人生存的信念,也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使他陷入极度的痛苦中。
1.1.2.社会现实的压力
尽管残疾人在家庭中一般会受到父母的爱怜和兄弟姐妹的关照,但这并不等于说残疾人在家庭中有较高的或真正平等的地位,实际上,这种家庭式的关怀正反映出残疾人劣势的地位和被同情、被援助的弱小处境。因此,这种情况在社会上的反映就是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都一致认为残疾人是值得“同情”、“可怜”、“照顾”、“扶持”的不幸者;也有一些更错误的认识,即把残疾人看作是社会的“累赘”、“包袱”,甚至把残疾与丑陋、罪恶联系在一起,有的残疾儿童家长甚至有负罪感。社会现实的压力十分强大、十分普遍,是残疾人产生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
1.1.3.传统的压力
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一致的,残疾人在社会上地位的低下,也就决定了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低下。亲情的爱,弥补了这种低下,也掩盖了这种不平等,但并不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已经在家庭中真正平等了。各类残疾人中普遍存在着心理上的家庭自卑感。
家庭是一个世代传递和不断更替的社会组织。繁衍后代、绵延种族,是家庭特殊的任务,所以家庭成员必须担负生育、抚育和赡养等功能,做为一个慢性病人或残疾人,完成这些特殊的任务有很多困难,从这个角度上看,他们在家庭中的自卑感十分明显,十分强烈,并具有持久性。
另外,由于残疾人普遍缺乏经济自主权和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缺乏必备的生活条件如住房等等,因此,对父母和兄弟姐妹有很大程度的依赖。中国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是由各种社会原因决定的。这种依赖,也决定了残疾人的附属、次要、无权商讨家庭重大事项的地位,产生自卑感。
1.2孤独感
人的孤独感是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中普遍存在的。但对残疾人来说,不能适应周围的生活环境,又渴望身体残损得到补偿而产生很大的心理负担。其孤独感更为强烈,更为持久。
残疾造成的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的障碍,使残疾人往往需要比健全人更多地集中精力和付出代价,才能获得某些成功,所以过重的心理负担所产生的困扰,有时超过身体造成的障碍,使他们陷入异常悲观、自顾不暇的境地,很难有精力和情绪去留心于外面的世界,甚至完全失去对他人和社会发生兴趣的情感。这种不适应、不了解外部世界的情况,使相当多的残疾青少年缺乏社会群体意识和社会交往、合作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导致孤僻性格的形成。
心理学家认为,孤独感是青年人的显著心理特征。由于自我意识在一个人的青年期逐渐觉醒并建立,这就导致他们不再倾慕年龄和能力与自己过于悬殊的人,他们用隐蔽思想、封闭感情的方式来抵制,同时强烈对抗社会上的歧视与偏见。如果说一般青年人不过是朦胧地感受到这种孤独感,那么残疾青年则极为深刻,而且大多具体地体验到这种孤独,一直到中年时期,还要忍受孤独和寂寞。
残疾,不是妨碍行为,就是妨碍语言,妨碍观察,使人际关系正常交往变成了困难的,苦恼的,有时甚至是徒劳的努力。社会上许多客观因素同时也在阻碍残疾人的社会交往,如拥挤的、秩序混乱的公共交通,忽视残疾人特殊需要的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使得大批残疾青年对社会望而生畏,活动范围大大缩小。
1.3 焦虑和抑郁
后天致残的病人一般很难接受残疾的现实,几乎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焦虑或抑郁情绪。以北京博爱医院调查的截瘫患者为例,在住院期间,伤残者的焦虑情绪往往表现为下列症状:
(1) 夜间睡眠不好;
(2) 常常要小便;
(3) 手脚经常湿冷;
(4) 不容易心平气和安静坐着;
(5) 总觉得还会发生什麽不幸;
(6) 手脚麻木和有刺痛感;
(7) 因头痛、背痛、颈痛而苦恼;
(8) 觉得比其他人更容易紧张和着急;
(9) 感觉容易衰弱和疲倦;
(10)呼吸异常困难。
上述焦虑症状中有些对于许多健全人来说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常常要小便、手脚经常湿冷、总觉得还会发生什麽不幸等,但对残疾人个体则表现十分显著。
1.4环境对残疾人心理的影响
总的看来,残疾人的家庭问题对心理的影响,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首先,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完备。还有相当多的地方对于《残疾人保障法》不够重视,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有很大困难。另外,与《残疾人保障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在残疾儿童的医疗、入托和残疾青少年入学方面,还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关系到残疾人谋生自立的就业法规,也需要花更大的力量去执行;无障碍环境在很多城市尚未推进;社会保障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广大残疾人还存在距离。大多数残疾人不能完全解除参与社会的种种障碍,这就使他们很难独立生活和组织自己的小家庭,不得不依靠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友的帮助在联合家庭中生活。
其次,社会和社区目前对残疾人的帮助是十分有限的。近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和部分地区社区康复的开展,减少了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对他们回归社会很有益处。不过,大多数城镇的社区服务还在建立和完善之中,有些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由于人力和财力所限,正在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康复的城市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在很多中小城市,社区康复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残疾人的衣食住行在很少得到社会和社区服务进行帮助的情况下,只能主要依赖家庭成员的照顾。
第三,政府目前尚无能力拿出大量资金以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医疗、求学和就业等方面的需要。残疾人因自身的障碍很难与健全人在社会上竞争。即使获得了可以维持自己生活的经济收入,在其他方面仍然需要求助于家庭成员的帮助。
第四,长期形成的社会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很多残疾人认为依靠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生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关心家庭中的残疾人也是每个成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在西方,男女成年后都要离开父母独立谋生,而在中国没有结婚的青年即使年龄很大了仍习惯与父母同居,残疾人则更习惯于这种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虽然大多数残疾人也有独立谋生的要求,但在遇到各种困难的情况下,传统的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会使他们的独立愿望淡化,一些残疾人甚至十分担心家庭的变革。
2.残疾人的社会问题
由于城乡差别日趋明显,城镇中和农村中的残疾人所面临的问题,表现有所不同。
2.1城镇的残疾人主要困难
(1)因为残疾人就业难,家庭的经济收入较少而开支却较多,所以比一般健全人家的经济状况有明显的困难。
(2)住房困难是当前城市居民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大问题,残疾人家庭的这种困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解决;
(3)在婚姻恋爱方面,不仅残疾人本身困难重重,而且直接影响到残疾儿童的丧偶父母再婚和残疾人的兄弟姐妹寻偶。
(4)残疾人家庭在成员患病时,大都面临比健全人家庭更大的困难。不仅残疾人求医有特殊困难,而且作为配偶或父母的残疾人,当其他成员因病求医或住院治疗时,自己缺乏帮助的能力。这个问题在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家庭中特别突出;
(5)残疾家庭大多数存在着社会交往方面的困难。由于世俗的偏见、物理性障碍和心理负担,作为配偶或父母,残疾人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很少,有时不得不放弃。
2.2农村残疾人的社会问题
城镇残疾人家庭的上述问题,对于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来说也普遍存在着,而农村残疾人更为突出的困难是:
(1)交通不便严重影响残疾人求学、就医、就业和其它社会交往。由于大多数农村地区道路崎岖、交通工具少,或山路狭窄、泥泞,或缺乏轮椅、支具,使残疾人很难离开居室;
(2)难于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生活缺乏保障。农村一些地方还没有在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时颁布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残疾人家庭照样负担分配的耕地及各种摊派款项,而残疾人本身无力参加繁重的田间劳动,使很多残疾人家庭困难重重;
(3)农村缺医少药,给残疾人家庭求医治病造成了比城市更多的困难。
3.结论与探讨
残疾人的心理和社会问题,可以普遍表现于门诊和住院病人之中。目前医疗机构采取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来处置。医疗社会工作在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中具体以“社会康复”的形式开展。
社会工作者从事的社会康复工作,是一门综合运用医学、法学、社会学、工程学、护理学等现代科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技能而形成的以应用为主的专业学科。它是调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们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系列有组织、有目标的活动。它的具体功能是积极地、科学地解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关系的失调、变态和冲突所造成的病伤残者与家庭、单位、社会之间不平衡的矛盾。社会康复工作以协调人际关系、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病伤残者生活质量的目的,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残疾人进行医疗、心理、教育和职业一系列康复之后,摆在他们面前的仍然有一个严峻的现实:社会并不轻易向残疾人敞开大门,这无疑影响到他们治疗的积极性和参加各种康复活动的热情。于是,社会康复就负有了特殊职能,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沟通残疾人和外界的联系,一方面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与社会一起创造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另一方面帮助残疾人认识和适应现实社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不仅有生存的权力,而且还有为社会尽责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身心痛苦相折磨下的残疾人心理往往会发生异常现象,包括自卑、孤独、焦虑和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心理。不言而喻,如果心灵的天平不能保持平衡,要想战胜残疾重返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外部世界包括社会环境和正常人对残疾人心态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不可低估,但更重要的是残疾人自身如何弥补因为身残而导致的心灵残缺。
现代社会中,从来没有一个人完全独自生活和活动的,他永远是某一个社会集团或群体的成员。从这种意义上说,残疾人的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直接影响着其他人群的社会活动和生活质量。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影响无处不在。只有每一个残疾人和健全人都把美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当做安身立命的根本大事重视起来,我们的文明与进步事业才会健康、迅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汤小泉、高文铸主编:《社区康复》(全科医学转型教育系列教 材),华夏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第170—185页。
2、 唐小慧等:《脊髓损伤患者焦虑和抑郁倾向调查及护理对策》,《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8卷第5期,第306页。
3、 马洪路:《如何开展社会康复》,华夏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另见《回归—残疾人与社会的相思》,华夏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第24—28页;第51—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