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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绿星之家”为个案

2007-03-14 11:03:08  作者:济南大学法学院劳动社会保障系 杨洪斌  来源:www.1203.org  浏览次数:104  文字大小:【】【】【
简介::“绿星之家”是一个由农村残疾人自发组织起来的、目前定位在以“自助助人,助人自助”为服务理念的残疾人组织。成立四年来,“绿星之家”在其发展中遭遇到了许多困难与挫折。本文主要从四个层面对这一特定的、但非个别的农村残疾人组织发展困境或困扰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抗逆力;互为镶嵌;公民服务组织;社区失灵;信任半径;剧班
关键字:农村 残疾人 服务

 

试论农村残疾人服务组织的发展困境


一、几点交代

在正文展开之前,我觉得有必要作一番交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与绿星。我正式接触到“绿星之家”这样一个农村残疾人服务组织是从2004年10月23日开始的。在那一天上午,我第一次探访了该组织,接下来是持续数月之久的社会工作实习(以机构日常服务活动见习为主),期间与各位成员建立起的感情和友谊关系维持至今。之所以扼要地交代这一背景,主要是表明在后现代理论的指导下,作为行动研究者的“我”及我的认识与分析必然是有一种情感—价值涉入的过程;同时也是表明作为一位书写者,当下的我所持有的理念是与那种标榜为客观公正的、价值中立式的、因而结论具有普适性的传统实证主义科学研究理念相区别的。

第二,关于组织的称谓。我直截了当地提出一种组织称谓上的观点,那就是“公民服务组织”,本文以这一称谓来统称各种非政府类型的、包括“绿星之家”在内的、散布城乡的服务残疾人的组织或机构,以此说明我对这一组织的社会服务性质的看法。

第三,需要特别作出解释的是,所有的分析都来源于我本人与“绿星之家”接触以来的感受和所形成的认识,既非面面俱到,也可能充斥着错误;考虑到“绿星之家”未来演变的多样性以及我个人认识可能的变化,本文中提出的观点均非结论性的认识,而应视为一种认识的开始。

二、“绿星之家”的诞生与发展

在我看来,“绿星之家”是特定背景下的产物,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概述:

(一)被漠视的农村残疾人群体性贫乏生活状态

据推算,在我国6000多万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有4800多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着生活贫困、康复、教育、就业、恋爱婚姻和发展等多方面问题的困扰,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对此有大量的、经验性的事实予以说明。这里全文引用来自人民网2006全国两会期间的一篇报道来加以说明,报道是这样写的:“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有600万人,其中大部分还生活在贫困地区。使残疾人基本达到小康生活,还有很长的路走。这些贫困的残疾人大部分得到了政府的救助,但还有一些人仍处于无助状态。他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同时关注残疾人及其子女的医疗、教育问题,让他们和他们的子女有更多的机会脱贫。”1

这篇报道中蕴含着许多值得思考的内容,在此并不试图展开来逐一加以分析,但所透露出的一个庞大群体在社会变革时期的社会生活贫乏脆弱状态是显而易见的;这最终会引发哪些社会变动目前还难以断定,但可以预测的是,基于社会道义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我们不能容忍这种状态持续和持久地存在下去。

(二)农村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的缺失

这样表述并没有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这一社会团体的责任的意图,而是表明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本身和社会福利输送体制上还存在着一种令人遗憾的缺陷,即使从事这些相关工作的人们自以为已经作过了很多工作,或为这些工作付出过很多辛劳。

这里仅从我国已有的宏观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的角度来作一简要分析,就是与国外及港台等福利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二元对立”,以及过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与构建过程中存在着的缺陷,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二元分离的“社会福利制度”,也使得福利政策指导下的有限资源的福利输送活动中对农村残疾人的关注和扶持力度远远少于城镇。实质上,我国农村残疾人的“最弱者”的根源在于缺少相应的、适当的、必要的社会福利制度的保障和支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已经有学者进行了讨论,如“打折扣的社会福利”(王思斌,2003),或“中国式的剩余福利制度”的特征与表现(黄黎若莲,2000)。

(三)部分农村残疾人的意识觉醒

应该说,“绿星之家”的诞生,具有某种必然性,更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我所理解的“绿星之家”最初成立的动机是这样的:作为一少部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农村残疾人,不甘心命运的摆布,自发行动起来,成立组织,于2003年初进行工商注册后,尝试着开展了一些自助和互助的活动。称“绿星之家”的初创者们具有公民权利意识且该意识已然觉醒,或许包含着作为表述者的我的一种良好期待。但是,作为一个长期以来饱受漠视和冷遇的、在社会底层苦苦挣扎谋生存的农村残疾人群体和残疾人的家长而言,成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组织,以群体力量来对抗恶劣的生存环境,这或许是之前的人们从来不曾思想过的事情。“绿星之家”以自己的成立,展示给我们一种社会结构急剧转型时期,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底层社会成员们,在复杂心态驱策下努力寻求改变和谋求发展的自我渴望,因而具有必然性。

对于“绿星之家”的成立,一方面应该视为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面对特定的社会情境的抗逆力(resilience)的表现,这种抗逆力是一种人们在面对生活磨难时作出反应、进行抗争的能力,是一种应对困境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身处逆境中的人们迎接着自己的需要和挑战,并不断培养出自身的能力、知识、洞察力和优良品德(塞利贝,2004);另一方面应该看作是她/他们迈向组织化、并依托组织来实现自己理想的壮举。从这一角度来思考,我们更有理由承认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启动的改革开放不仅仅促成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分化,它还是一种思想观念上的解放。

(四)热心助残事业的个体推动作用

不容否认,一个以服务农村残疾人为宗旨的组织的产生,离不开初创者,离不开倡导者,离不开推动者,更何况这一组织还是由少数农村残疾人自发组成的。我本人反对那种无限拔高个体作用、把组织中的某一个人夸大为精神领袖的习惯性和世俗性做法——即使她/他可能或真的发挥过这样重要的作用——原因很简单,这种做法的后遗症是显著的,有可能会导致个人的短视和私欲的畸形膨胀,另有抹煞组织其他成员贡献的企图。即便如此,我还是要提及齐乾坤先生及其在“绿星之家”发展中扮演过重要的角色,而且我认为,正是他本人独特的生命经历和个人感受,促成了他身上特有的(但非独有的)抗逆力,促使他不断地摸索着个体的生命意义,努力去寻解一种可能的农村残疾人组织的发展模式。但在我这么表述的时候,我并不是断言他本人及其领导的“绿星之家”将会一帆风顺的发展,相反,我认为齐乾坤先生过去的人生经历以及获取的相关工作经验,在农村社区这一特定的社会情境与脉络的诱发下,极有可能演变为一种组织和他本人发展的负担或障碍;而能否做到真正的反身性反思,则将成为决定他本人和“绿星之家”未来命运诸因素中的重要一环。

三、困境分析

“绿星之家”自成立以来,发展过程是坎坷曲折的。有必要提及“绿星之家”成立以来所遭遇的两个所谓的事件,即“金银花事件”和“匿名帖子事件”,其具体内容和细节在此不作赘述。归纳看来,我认为可以把“绿星之家”的发展困境作如下分析,即划分为四个层次以及相关联的影响因素。具体说来就是:

第一,社会公众认知层面:主要指我国社会公众对公民服务组织的认识与态度;

第二,社会政策层面: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含各级残联组织)的公民服务组织政策或应对策略;

第三,社区资源环境层面:,主要指相互依存关系中社区环境因素的影响;

第四,组织内部因素层面:主要讨论“绿星之家”组织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

这四个层面的关系图示如下:

 当然,这一分析框架的建构主要是为了分析和表达的需要,并非仅仅是为了逻辑上的严谨。但是,基于一种“互为镶嵌”(embedded)的观点来看(李英明,2005),上述框架可以作如下诠释,即“绿星之家”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客观存在,而是镶嵌在社区资源环境、社会政策和社会公众认识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受到制约,并形成互动。在此基础上,分析作为一个组织的“绿星之家”在其发展中所遭遇的困境时,既应考虑组织自身的内部因素影响,又应重视社区资源环境的反作用;既要涉及社会公众对当下的包括农村残疾人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服务组织的普遍性认识与反应,又不能忽略当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与各级残联组织的所谓民间组织政策或应对策略这一因素。上述四个方面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具有显著的互为镶嵌性。因此,对“绿星之家”所面临着的发展困境的分析,绝对不应该是一种单一的组织内部因素的分析,这样做的结果并无助于我们得出更适切的认识。

如果从更深刻的社会意义来思考,我认为“绿星之家”面临着的发展困境,不应该仅仅看成是这一组织的个别现象,恰恰极有可能折射出了一种当下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换句话说就是,阻碍“绿星之家”发展的因素,必然同样制约着其它同类组织和机构(也包括今后可能出现的)的发展。寻找、发现并思索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成为我们必须着手进行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一)社会公众认知层面的困境

在这个层面上,我认为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对于“绿星之家”以及类似的组织,社会公众是如何看待的?她/他们的态度是怎样的?影响社会公众认识的因素有哪些?我猜想每一位从事残疾人组织工作的人都已经清醒地意识到:离开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就不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如无源之死水一般缺少前进的动力;也只有社会公众自觉地且主动地行动起来,我国残疾人组织及其服务质素才有持续提升的可能。但是,长久以来,关爱残疾人的全社会氛围形成了吗?这氛围是日趋浓厚还是日渐淡薄了呢?人们千呼万唤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可是社会公众为什么总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而拒斥着或不肯投身其中呢?很多从事助残活动的人们,都曾为自己的理想与信仰而付出过心血和汗水、精力甚至财力,可是何时才能达致她/他们企盼的春天呢?何时才是收获的季节呢?

对社会公众的漠视与漠然,可能原因的解释是多样的,或如转型时期我国社会阶层间的贫富分化导致的尤其是中下层社会公众的心理失衡,或如为富者不仁而贫困者自顾不暇,也可能是舆论宣传不到位,也可能是我们的社会果真已经失衡、断裂着、并处于高度的风险之中,等等。这里我仅提出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会公众的认识偏差与专家知识的杂乱。

如果说社会公众的认识上存在着偏差,那么,究竟社会公众现有的认识是怎样的,这种认识是如何获得的,对我们以为高尚的组织,究竟是如何称谓和如何定性的,以及造成偏差这一情形的原因是什么等等,这一类问题都可以通过相关调查而获取资料进而得到答案。但是,我认为没有理由去指责社会公众。因为在所谓的信息时代,她/他们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专家知识(必然包含政府官员认同的意思)和大众媒介的传播。那么,专家知识又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不少人的脑海里会涌出诸如草根组织、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公益性组织,或者NGO、NPO组织等五花八门的概念;而仅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划分而言,具体分类名称就已然十分繁杂(王名,2003:p.9)。这些概念及其背后的理论观点莫衷一是,但经由专家学者的书写和鼓吹,以及大众媒介的宣传与传播,无不对社会公众(自然也包括曾经、正在、将要从事该类组织活动的人们)的认识产生着影响。

令人困惑的是,在人们讨论助残组织的时候,均不由自主地选取了某一特定的“参照物”,而所选取的这些“参照物”是否合适呢?人们所参照的政府、市场、企业、盈利/营利等,一定是理论分析的基点吗?在我看来,所有这些参照物或者人们主动去参照这一举动本身,都意味着我们的认识能力尚未跳出一种窠臼的束缚,甚至可能成为我们深入认识的绊脚石;而且这种研究思维和取向以及其研究结果,不仅将社会公众导向了一种认识上的困境,也直接约束了组织人的社会实践力度。为此,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那就是已有的认识,亦即专家学者们在其科学研究场域中炮制出来的理论知识,都是完美无缺的或绝对正确的吗?在既有的专家认识与社会公众认知之间,会否有一种在布尔迪厄看来的知识分子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幻象以及“误识”(misrecognition)与“合谋”的可能关系呢?(布迪厄等,1998;布尔迪厄,2005)

第二,传统社会文化思想导致的心理拒斥与已有组织的自我污名。

我国社会中的传统文化思想源远流长,蕴藏着丰富的早期人类社会思想(如孟子所言的“劳心劳力”之分别中即包含有关于社会分层与分工的表述,等等),但这并不是我试图表述的主要内容。我想表达的是,对于传统文化遗产,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在于古人的论述(或儒家思想,或其他学说)包含着什么、以及分别是如何论述的,而是发现一种千百年来思想文化长期灌输和潜移默化之下呈现出来的习惯性自发力量。

对这样一种累积传承而来的力量,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表述。例如,从心理学研究的角度看,这或许可以称为社会公众的心理定势,也可以定义为社会取向(social orientation),有学者曾对此进一步划分为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及他人取向四种形式,并作出了深入的剖析,其中明确指出了中国人对待非家族利益、生人关系是惯常的做法,以及对权威的信奉和崇拜(杨国枢,2004:p.92-122)。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有学者以英国为例,指出了执政党/政府通过包括运用学校教育的社会化功能,来塑造“一心一德”的国民这样一种社会诱导机制(托马斯•雅诺斯基,2000:p.126-127)。还有学者从权力制度与社会控制的角度,提出了一种被福柯称之为现代权力制度透过“规训”(discipline)的技术与机制发挥作用以达成常规化的途径及其结果(Adrienne S. Chambon等,2005),或者如福柯本人指出的那样,每一个人……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 这样就可以实现自我监禁(福柯,1999)。

这样表述或许显得零乱,但我的主旨在于:中国的社会文化思想中向来缺乏对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的关注与弘扬,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场域、非政府授权的社会服务活动及其服务提供者的心理拒斥与不认同——社会冷漠与低度信任是其必然的反应形式。无论如何,我国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中,反复宣扬着官民有别、职责有分的论调,公众意识中则充斥着安分守己、安居乐业和不问世事、莫管闲事的思想;即使曾经有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类振聋发聩的声音,但总脱离不开其特定的民族冲突这一社会历史背景,也没能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不为广大的国民所接纳。这或许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秘密”,我认为这是高尚的关爱和扶助残疾人事业举步维艰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与此相互作用的另外一个因素,这就是已有服务组织的“自我污名”,特指从事助残等相关工作或活动的人和组织,假借职业或理想之名,暗中实行背叛,专行谋取个人私利或小群体利益的低劣做法。猜想关注这一事业的人们可以尝试着列举若干实例。这样的人和组织或许仅仅是个别的,她/他们甚至曾经有过全身心地投入的举动,也赢得过不少社会成员的尊重,对整个助残事业有过贡献。但她/他们或者经不起私心利欲的诱惑,或者出于自我补偿的心理,或者本身最初的动机并不纯正,最终的沦落应该是必然的结果。必须予以指责的是,这种做法损害的绝不仅仅是其个人和组织的名声,而是陷整类组织于重重危机之下,在社会公众本来就抱有疑惑和戒备的心态而不能成为事业发展的渊源活水之时,无异于雪上加霜,更加重了公众的不信任和质疑。

(二)社会政策层面的困境

在这一层面上,我认为有两个方面值得讨论。

第一,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

建国以来,在我国举办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的传统做法上,向来是政府部门同时扮演着政策制定者、资金推动者、福利服务的监督管理者等主导角色,这与“计划经济体制”和当时的社会发展状态是相适应的。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发展,政府部门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角色矛盾与冲突越发明显,如有研究者指出的,政府部门在社会公共福利体系中究竟如何继续扮演角色和扮演何种角色,为什么呈现出“缺位”、错位或不到位(谢泽宪,2002),以及究竟是要“越位”、“退位”还是“进位”,这些都成为我们今后急需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也是近年来政府治理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成为引起广泛重视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的原因。

关于公民服务组织政策的制定是与政府部门的理念不可分割的。有研究者指出,传统的中国政府治理理念是一种权威主义理念。在这一理念下,政府被认为是“无所不至,无所不能的,政府扮演的主要角色是对社会实施控制;政府是一个社会的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必须受制于这一中心,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的管制。”在这种治理理念的支配下,“政府与公民的主次、轻重关系被颠倒了”(吴锦良,2001:p23)。而之所以称之为“关系颠倒”,则来源于公民社会理论中关于政府仅仅是公民权利的“代理人”或者是“雇员”(如同我们常说的“公仆”)的观点,只不过受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文化”的影响,以官员自居的人们时常凌架于公民意志之上,忘记了其理应优质服务于公民的本职和义务,将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掌控在自己/部门手中。如果说当前某些政府部门在关于公民服务组织政策制定的角色定位是不恰当的,那么如何重新诠释两者之间的权力与关系,如何重新寻求两者之间的新的平衡,以及政府部门适当角色的回归,就成为当下不得不慎重思考的重要问题。

第二,相关政府部门对待公民服务组织的态度。

这里先出示一句话来作实例,原话是这样说的:“你们(指‘绿星之家’)造好了飞机场,我就给你们飞机。”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了作为政府部门(含残联)的一方对待公民服务组织这另一方的态度,即使这种态度不能机械地推演至全部政府部分。应该说,这种态度将直接影响到以下两个方面:

1、公民服务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合法性。在尚处于强政府和弱公民社会这样一种失衡的关系背景下,能否具有合法性就成了公民服务组织生死存亡的一个敏感性话题。所有关于“绿星之家”及类似组织的论述中,都不可能回避一个事实,即谁是这些组织的参与及构成的主体?其身份和资格是农村残疾人、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工作者和志愿者,还是其他(如“刁民”、“给社会/政府找麻烦的人”)?这类组织是干什么的,以及组织成立的意图何在?如前文所直截了当地提出的那样,我认为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即“公民服务组织”。称之为“公民服务组织”,主要目的是清楚地表明这类组织中行动主体的身份是该国家的公民(citizenship),而所谓的公民身份,则是指“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权利与义务的被动与主动的成员身份”(托马斯•雅诺斯基,2000:p.11),而作为公民的社会成员,理应普遍地享有马歇尔所展示的(也是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三类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吉登斯倡导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认为“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可以保护个人免受过于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吉登斯,2000:p.89)。在吉登斯看来,所谓的公民资格,“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其生活的现实中所拥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它还意味着机会以及在公共空间中的参与。”(吉登斯,2000:p.107)如果我国的宪法中同样没有明确地否定身为国家公民的上述权利,则必然顺理成章地得出一种结论,即包括了农村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民,均有权利成立自己的组织,投身公共服务领域,以可能且可行的方式服务残疾人,并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2、公民服务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如上所述,吉登斯指出了国家公民理所当然地拥有“在公共空间中的参与”的资格。我认为可以延伸开来讨论公民服务组织的发展空间,而这一空间与作为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之间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本文特指的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政策空间。以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类似于“绿星之家”这样的公民服务组织,缺少一个顺畅发展的政策空间的主要原因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越位”或职责不明晰。其实,关于“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讨论和政府职能的改革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着手进行了。所谓社会福利社会化,就是要在政府的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下,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满足社会对福利服务的需求;其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的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多吉才让,2000)。姑且不论这种表述是否绝对正确,但这一改革至今未能引发有效地改观;诸多政府部门尚未完成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让渡权利”、从而向治理型政府转变的过程,这极可能成为未来政府部门执政能力提升的“一块绊脚石”。事实上,这也可以看作是公民服务组织缺少发展的政策空间,或这种空间反被政策反复地挤压以致不断的萎缩的原因。因而,未来的政策能否“给出非官营机构服务的空间”(李志辉,2004),以及隐含着的政府部门相应的立法上的、运作资金上的诸多社会资源支持等,都决定着公民服务组织未来的发展空间的大小。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新的举措显示出了政府部门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上态度转变的迹象。引用一个报道为例子,即“中国6个非政府组织首次参与政府扶贫项目”2,该报道清楚地说明这是非政府组织首次参与政府的扶贫项目,并且预计项目成功后,非政府组织将获得更多利用政府资源扶贫的机会。之所以称之为一种迹象,主要是想表明这样的做法还仅仅处于尝试阶段,不具有普遍性。与此相呼应的是,在2005年全国慈善大会期间,有官员明确提及政府将积极推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的发展,但这背后隐含着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仍清晰可见。

如何看待和对待公民服务组织,恰好可以折射出某些政府部门的执政/服务理念。对此,本文不做进一步讨论。值得思考的是,王思斌先生曾撰文提出要“用新理念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而这种新理念是与新的科学发展观相一致的——具体包括以(残疾)人为本、(残疾)人的全面发展、用增强权能的理念去对待残疾人问题、吸收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他认为“这实际上是民本主义的社会发展观的表现”。(王思斌,2004:p.31) 当然,这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与扶持策略的选择也提出了新议题。

(三)社区资源环境层面的困境

“绿星之家”的存在与发展,除了受制于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政府部门的社会政策外,还与社区资源环境息息相关,其发展离不开社区资源环境的直接影响与作用。那么,当前的农村社区呈现出怎样的景象呢?能否为“绿星之家”的发展提供所需的支持呢?在此,我尝试着提出几种情形:

第一,农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的失衡及公共服务功能日趋“弱化”。

这些年来,我国各地农村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投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及村级民主选举的实践成绩斐然,但存在的问题还应高度关注,比如由于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与资金,村委会没钱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导致村委会公共服务功能不断地“弱化”乃至恶化。尤其是从2004年起,我国政府宣布开始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将全部免除。这样一来,作为村集体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税附加也相应减少并将最终取消,这对许多经济基础本已然十分薄弱的村级组织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以至于有研究者估计届时将有为数不少的村庄可能面对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窘境3。在这一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将无法向社区投资,难以增加作为公共物品的社会资本的数量并不断提升其质量,换句话说,一个身无分文的村级组织靠什么运转并提供公共服务呢?

对“绿星之家”而言,由此引发的难题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绿星之家”在开展服务活动时,无法得到村民自治组织更多的支持和协作,有孤掌难鸣的态势;二是“绿星之家”无法应对社区中众多公共服务需要的压力,偶有作为,也可能陷入了与村级组织冲突的尴尬境地。

第二,针对农村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迫使农村居民无意参与社区公益与志愿服务活动。

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未享受社会保障权利。”(薛晓明,2005:p.176)截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尚未“顾及”更多的农村劳动者(王思斌,2003),这是一种不容否认的社会现实。为此,有学者撰文探讨过我国农村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提出了“中国农民福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是由集体福利模式转变为市场福利政策模式”的观点(刘继同,2002)。但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以医疗保障为例,曾有报道写道:“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一年活白干。”这是部分农村地区的一些农民因生病而陷入生活窘境的真实写照。4而残疾人的福利服务更是严重缺失,其生存更多的是依赖家庭和家人的照顾,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现有的各类弱势群体中,尤以残疾人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王长征,2002:p.180)。

在所谓的“市场福利政策模式”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姑且不论这种说法是否适合),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安全感,不得已而被动地应对各自的困难,导致的结果则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自顾不暇,千方百计地寻找生活出路,没有实力、能力和精力给予社区内的残疾人以更多的支持与帮助。而当下农村社区资源环境的匮乏,以及本来就不够足量的社区资源的持续流失,使“绿星之家”这样的农村残疾人服务组织的发展,必然将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

第三,农村社区人际关系淡化造成的“社区社会资本失灵”。

导致农村社区人际关系淡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固有的农村社区构成结构具有较明显的同质性,社区资源本身相对匮乏,以及近年来居民间的阶层分化与利益纠纷持续加剧等,其结果是“社区社会资本失灵”,也就是造成了扶残助残环境的恶化,进而对“绿星之家”这样的农村残疾人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潜在的消极影响。

所谓社区失灵(community failure),有研究者认为主要是指人们赖以生活的社区并不能经常为人们提供支援以处理她/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也不能组织其力量以有效地解决问题(林香生、黄于唱,2002)。也有学者认为,像市场与政府一样,社区常常运转失灵,这是因为社区往往具有个人化与长期联系的特征,因此限制了社区在更广泛的基础上通过贸易获取收益的能力;大多数人都在具有相似关系的群体中寻求团体成员;归属感也障碍了与团体之外的人的交往,容易导致恶劣对待不属于该团体的人(萨谬尔•伯勒斯等,2003)。我倾向于将社区失灵看作是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这与传统美德观念持有者一向认为的“农村社区相对封闭、保守,但期间充满着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观念的积极影响,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出入相扶持’”的看法是有区别的,我认为那是一种对农村社区饱含社会资本的过分理想化和美化表述。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答案并非一概是肯定的。根据我在实习期间的观察与了解,在同质性特征明显的、物质与精神的相对贫困与贫乏并存的农村社区中,社区失灵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是因为社会资本是一种共生现象,是在一个双向互动过程中产生并维持的。对一个农村残疾人组织而言,他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社区环境中的,其中既有理解、关怀、支持,也有歧视、偏见、排斥。对此我们必须抱有清醒的认识。

(四)微观层面的困境

这里主要指向了“绿星之家”组织内部的因素。对于该组织成立至今所遭遇到的困难与挫折,本文无意采纳组织的战略管理、策略管理、危机管理等角度来探讨,仅就感触最深的几点着手讨论。

第一,家人、亲朋好友的介入与“核心成员”与边缘人的人为区隔。

理论上说,“绿星之家”的发展迫切需要外来社会力量的参与,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多力量大”。但这种力量究竟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呢?我认为更多的还是家人、亲朋好友。为什么会呈现出这种情形呢?其原因何在?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费孝通先生曾就“差序格局”作过十分精彩的表述,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特点。他说:“我们的格局……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在差序格局内,社会关系及其结成的网络都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但每一个网络的中心并不相同。而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则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费孝通,2005:p.26-27)。在这一格局下,人们更倾向于跟自己有着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人来往;而对较为疏远的关系或陌生的人,则保持着与生俱来的排斥和不信任感。在做这样的表述时,费孝通先生刻意使用了“自我主义”这一概念,亦即一切价值都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

至此,我们不难解释家人、亲朋介入组织事务、参与组织活动的原因,也很容易明了“核心成员”这一说法背后可能隐含着的复杂成分。正如西方研究者指出的那样,由于儒教强调家庭是社会义务的主要源泉和对家庭责任的强调超过了对国家责任的缘故,中国社会的“信任半径”常常局限于家庭和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内,这意味着在家庭内部往往有着坚韧的合作纽带,而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相对来说往往缺乏信任,或者说未能把信任半径扩大到家庭和朋友这一自然的圈子之外(福山,2002:p.303-305)。家人、亲人善意地介入和积极的参与,无疑是组织发展所不能拒绝的,但却是一个有清醒头脑的组织领导者需要警醒的。至于那种主观人为地区分出“核心”与否的想法和做法,相信更是不理智的,即使有此必要和需要。

第二,组织发展中重复发生的利益纠纷。

前文提及“绿星之家”成立后发生的被称为“事件”的两件事情,十分巧合的是,这两次所谓的事件,均发生在组织得到外来资助的“有钱的时候”。我认为,这实质上是组织内部利益失衡导致的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内耗与分裂。这已经构成了一股难以化解的“自我消解”的力量,极大地阻碍了组织发展的可能,结果是使组织发展陷入不连贯甚至停滞状态。

仍如费孝通所说的那样,“在乡村工作者看来,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费孝通,2005:p.24)他的答案就是差序格局导致的群我、人己之分。我尝试着换个角度来回答各种原因,即合作意识的缺失。这里的合作,意思是“在工作、闲暇或社会关系中,为追求共同的目标,享受共同活动带来的乐趣,或只为了加深彼此关系,而以一种协调的方式一起行动。”(阿盖尔,1996:p.7)透过这一定义,我们不仅能思考作为组织而言的“绿星之家”究竟有没有“共同的目标”,还有助于反思组织内和成员间“协调的方式”究竟是什么或有没有这样的方式,“一起行动”的能力为什么如此短缺,合作本身是否需要规则(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的约束,以及这些规则理应是什么?

无论如何,重复出现的利益纠纷有可能会导致“彼此关系”的崩溃,乃至组织的瓦解。对此,我认为可以借用戈夫曼的戏剧理论观点,将“绿星之家”看作是一个剧班,但利益纠纷的出现,表明的只能是剧班成员间未能按照剧中角色或戏剧常规出演,未能达成有效的合作配合,甚至不能维持前台表演的一致性,从而降低了自身在观众或他人眼中的神圣与合理,崩溃因而是在所难免的(戈夫曼,1996)。

第三,职业化与职业人。

“绿星之家”中萌生职业化的取向应该说始于合作社的讨论时期,“职业经理人”的说法就是那时候提出来的。这可视为农村社区尚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一种残疾人人生价值追求的体现,或许也迎合了民间组织发展规律的说法。伴随着香港嘉道理资助款项的到位,组织的领导者更认定组织已经超越了最初的江湖结社和兄弟义气阶段,向着正规的职业组织迈进,就此,成为职业人的理想终于演变成为现实。

但这背后是否包含着一种可能的风险呢?这风险至少有以下几点,即:1、是否所有的组织成员都上升为职业人并领取职业劳动的薪俸?个别核心成员的职业化是否是加剧了原有组织成员间的分化与对立?那些未成为职业人的组织成员的心理及态度会发生哪些变化?2、职业人的职业活动,有无完善的制度监控和量化考核的指标?谁是监控者和考核者?3、既然成为职业人,志愿服务精神能否持续存在?还能否去从事职业规范之外的自助与互助活动?4、职业人的个人利益应如何与组织利益、服务目标人群的利益相均衡?

其实,我本人更看重“绿星之家”成立初期的农村残疾人之间的自助与互助这一状态,因为这更吻合公民服务组织的本意。应该说,职业化是一枚双面硬币,既有可能是前景一片光明,也有可能的结局如朱志强所说的那番模样,是“将灵魂出卖给了魔鬼”。对此,组织的领导者不能不抱有敏感,尤其是在更多的敏感被大量误用的时候。

四、结语

所谓的结语并非断语。沿着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我尝试着提出以下看法:

第一,并非所有的社会服务组织都可以称为“公民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必然是由公民自发组成的、建立在服务社会弱势人群这一前提之上的;

第二,扭转社会公众的认识有赖于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与此相配合,并考虑到“眼见为实”的心理定势,各公民服务组织应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来赢取广泛的支持,这是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第三,加强公民服务组织间的相互监督及其成员的自律,建立起公共服务信用机制,及时清除“害群之马”;

第四,专家知识的生产和制造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场域,与公民服务组织相关联的知识的生产与制造,理应有组织成员的共同参与;

第五,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渐成热点之际,政府部门应调整公民服务组织管理政策,提供宽松的政策发展空间,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等多方面支持;

第六,“绿星之家”组织内部的诸多因素并不利于长久的发展,如何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组织发展的优势资源,是一个需要审慎思考和抉择的过程,因此,避免盲目、慎重对待职业化等就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但能否始终恪守服务农村残疾人的理念,将直接决定着该组织的生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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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cc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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