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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项目方案出台

编辑:绿星编辑  时间:2012-12-07  来源:http://www.nccjr.org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3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7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0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3年,项目将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领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

(一)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二)养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居家为基础、机构为支撑,面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受灾群众救助。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帮助自然灾害较多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低收入家庭和贫困人群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2013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和宣传类活动。

三、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2013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200个左右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购置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25万左右。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10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8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50个左右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省会城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全年共拟培训10000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1年年检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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